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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伟顾问在会上讲话
 
  
 
 
办公室领导在青岛培训班成立大会上讲话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

 
 


6月13日,财政部联手国税总局发布相关通知,就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问题作出相关规定:

  财税[2005]102号

 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、国家税务局、地方税务局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:

  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,经国务院批准,现将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所得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:

  一、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,暂减按50%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,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。

  二、上述规定自文发之日起执行。

  财政部

  国家税务总局

  二OO五年六月十三日

 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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